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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碧珠員林報導〕國內﹁紙容器和塑膠容器﹂製造大廠的大村鄉﹁禹昌﹂公司,涉嫌短報鉅額回收清除處理費和漏稅,兩項除被裁罰3億1916萬元外,另由彰化地檢署另追查負責人詐欺、行使偽造文書和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檢察官考量公司已繳交1億2千萬元罰款,餘款則囑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執行分期付款,負責人如再判刑入獄,公司恐無法繼續營運而影響幾百名員工家庭生活,今日將公司兩名兄妹負責人緩起訴處分,兩人應繳150萬元和10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


緩起訴指出,禹昌公司賴姓負責人(33年次)和賴姓財務主管(女,60年次),自民國108年起3年內以短報公司一次性容器生產量方式,藉以短納應向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簡稱回收基管會)繳付的﹁回收清除處理費﹂,詐得1億2514萬餘元不法利益,除應受2億5029萬餘元補繳和裁罰外,檢察官在搜索過程還查獲公司逃稅6887萬元,合計應補繳、裁罰3億1916萬元,全案偵查終結,檢察官考量兩被告在偵查中已繳其中1億2000萬元,餘款囑由法務部彰化執行分署執行分期付款而予緩起訴處分。


襄閱主任檢察官說,檢察官劉智偉指揮員林分局組專案小組執行搜索,會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和環保署,發現公司為﹁免洗餐具容器﹂製造大廠,製造的﹁一次使用﹂紙容器、塑膠容器,均屬廢棄物清理法的﹁列管責任物﹂,公司本應依﹁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規定,每2個月自行向﹁回收基管會﹂據實申報營業量,並按各項產品費率(每公斤5元至69元不等)乘以營業量,向﹁回收基管會﹂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公司負責人和財務主管為圖短報,基於詐欺得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不實申報犯意聯絡,以﹁以多報少﹂方式僅申報實際生產製造的部分營業量而向環保署詐得短繳回收清除處理費1億2514萬餘元不法利益,同時另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


檢方全案偵查終結,檢察官考量被告等已繳回1億2千萬元,2億餘未繳部分囑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執行中,2被告也擔保履行公司和法務部彰化分署簽立的分期繳納協議,乃諭令被告緩起訴處分,3年內應各向公庫支付150萬元和10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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