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朝枝∕南投報導〕 衛生福利部於今年3月22日實施菸害防制法新法,並公告加熱菸為指定菸品。就加熱菸應否納為入境旅客隨身攜帶品項,經財政部與衛福部等機關會商共識,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及菸害防制立場,不予納入,因此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品品項僅限捲菸、菸絲及雪茄,至於加熱菸則不得攜帶入境。
依菸害防制法規定,衛福部公告指定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該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才能上市。欲產製加熱菸者,不論是否取具菸製造業許可執照,應向衛福部申請審查並通過後,再向財政部申請新增「其他菸品」產品種類、或設立許可,並等取得換(核)發之菸製造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產製經核定通過的加熱菸。至於取得菸進口業許可執照之業者如欲進口加熱菸,應向該部申請審查並等通過後,再辦理進口事宜。
縣府呼籲民眾入境時如攜帶菸品,務必誠實申報,且不得攜入加熱菸,違反者,將視攜入加熱菸是否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而依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依菸害防制法第26條規定處5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或銷毀、退運該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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