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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特派員張柏東/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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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廟裡打地鋪|員警購票助返家過年

雲林縣斗南鎮石溪里元帥府的廟公夜晚準備關廟門時,發現一名男子睡在裡面,通報警方到場,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四維派出所警員林于揚、民防楊仙麗獲報到場了解,發現該范姓男子(約50歲)曾經為被協尋人,警查詢到范民家屬的聯絡電話,撥打數次卻無人接聽。

范民向警方表示快過年了,想要自己搭火車前往兄長桃園住處過年,卻身無分文,只能暫時找廟宇打地鋪,等睡醒後再想辦法,警員林于揚檢視范民身體及精神狀況後,載范民至斗南火車站並協助購票讓該男子搭車回家團圓。

斗南警分局表示警察工作除了維護治安、交通以外為民服務亦是警察工作重要一環,民眾如有需警察服務之處、有事情可即時向派出所詢問,讓警方快速幫忙為民服務。

新聞辭典:羅漢腳

羅漢腳臺灣話)本指於台灣清治時期無宅無妻、不士不農、不工不商的福建來台男性遊民,後來衍伸指「沒有結婚的中年男子」。

簡介

噶瑪蘭廳志》記載:「台灣一種無宅無妻子,不士不農,不工不賣,不負載道路,俗指謂羅漢腳。嫖賭摸竊,械鬥樹旗,靡所不為。曷言乎羅漢腳也?謂其單身遊食四方,隨處結黨;且衫褲不全,赤腳終生也。」即衍生成現代所謂的「流氓」。

清治初期對於移民台灣的限制十分嚴格。1684年臺灣縣設置後發布渡台禁令(不許廣東省籍人士渡台),移民台灣首要條件,就是需由台廈道道員台灣海防同知審驗與批准;再來就是渡台者不准攜帶家眷。由於渡台禁令,將近一個世紀之間新移民不得攜眷,使得女性奇缺、沒有經濟能力而無法娶妻的窮困「遊民」充斥,這些遊民即為俗稱的「羅漢腳」。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新聞辭典:羅漢腳

羅漢腳是台灣特有稱呼,一般指沒有田產房屋、也沒有家室的遊民,出現於早期移民社會。關於「羅漢腳」名稱的由來,一說是遊民大多倚靠寺廟中羅漢圖的腳部底牆生活,另說則是遊民窮困、鞋靴破爛甚至打赤腳的外形,有如佛教的苦行羅漢,而被戲稱為「羅漢腳」。資料來源: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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