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110年地價稅繳納期間11月1日至30日,如符合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審查核定後,今年度就可適用;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
地稅局長沈政安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要件,或無償提供公共使用的騎樓、巷道及其他符合減免各類土地而尚未提出申請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今年度就可以適用,如9月23日以後才提出申請,則從111年開始適用,請把握申請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沈政安提醒,納稅義務人已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土地,如其適用原因未變更,不用重新申請,但如適用原因、事實已消滅,應即向土地坐落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徵或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如未申報而有逃漏稅賦者,依規定除追補應納稅款外,並將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