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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周為政彰化報導〕彰化一名王姓車主將愛車以17萬元賣給朋友,因未辦理過戶,朋友將車子陸續停在﹁公費停車格﹂長達2年,總共26萬餘元的停車費和逾期罰款沒繳,遭監理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執行,分署表示,係有史以來執行彰化縣欠繳的單一車輛最高額停車費。


分署發言人胡天賜主任行政執行官表示,停在公費停車格要繳費,愛車賣出去後一定要辦過戶,否則原車主荷包就要大失血。


胡天賜說,33歲王姓男子於2016年將一輛2004年出產的中華三菱轎車以17萬8千元價格賣給朋友,但一直沒過戶,朋友從107年8月14日起至109年8月12日陸續將車子停在彰化中華陸橋下公費停車格內,停車期間不曾繳過停車費,即使被縣府催繳也不理,停車單據736筆,每筆1天最高60元,加上每筆逾期罰款300元,總共26萬6000餘元(停車費4萬6000餘元,逾期罰款22萬800元),為縣府有史以來單一車輛最高停車費(含逾期罰款)。


由於車主仍是王姓男子,因此,26萬餘元欠款由他負責,彰化監理站從109年9月起陸續將700多筆欠款移給彰化分署執行。


胡發言人說,分署收到案件後查出王姓車主在秀水鄉有不動產,乃將他名下不動產查封,再擇期拍賣,王姓車主收到拍賣通知後才知道朋友沒繳停車費。


為免除不動產遭拍賣,王姓車主將欠款一次繳清,分署向縣府聯繫後發現這輛車還有1萬4230元停車費未繳,監理站正準備移給分署執行,王姓車主只好再把萬餘元欠款繳清,王姓車主表示,26萬餘元停車費將向朋友討回。


分署表示,縣府與彰化分署成立停車費追欠專案,由縣府通知20名從2017年至2019年積欠停車費萬元以上大戶主動繳清,如仍不繳,將移給分署執行。


分署說,縣府已移送6案,其中2案已執行,其餘4案正執行中,胡發言人說,2017年1月開始實施路邊停車,每小時20元,當日最高60元的鄉鎮是彰化、員林、鹿港、和美和北斗,車主可到超商繳費或以電子行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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