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獻元台中報導】針對運動員林義傑經營的公司被檢察官搜查的事件,近來有民眾在通訊軟體貼文要家長告誡家中小孩,不要任意在BT網站免費下載電影、軟體、電玩等智慧財產權的著作,以免被告吃上官司,然後要付出鉅款來和解。
對此,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解釋說明,BT全稱是BitTorrent,是一種網路傳輸協定技術,也就是俗稱的P2P(peer to peer 點對點)傳輸軟體。是將檔案利用網路來進行用戶對用戶間彼此合作傳輸的一種技術。當某一個檔案下載的用戶越多時,同時也會因為用戶間彼此分享而讓下載速度更快,也就是當用戶下載檔案後,仍然會處於「分享」檔案的狀態,來提供其他下載的用戶加快下載速度。
李善植表示,因為BT的這種傳輸特性,所以當用戶使用 BT 來下載種子檔案時,其實不是只有「單純下載」,同時也同步在「上傳」檔案提供給其他用戶下載使用。雖然不是貼文所指出,林義傑經營的公司上傳影片到BT,引誘不知情小孩下載,然後從中用提告的方式取財。
李善植指出,電影屬於著作物,而用戶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經由BT方式免費下載電影,這種「下載」的行為等於是將電影著作物「重複製作」一份檔案放置於自己的電腦之中,符合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的「重製」行為。
李善植進一步指出,依照同法第91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李善植表示,如果同時沒有關閉BT的「上傳」功能,而在下載時就會將電影著作物檔案同步上傳分享給其他用戶下載,則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構成以有線、無線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的「公開傳輸」行為。依照同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傳輸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也是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李善植特別提醒民眾不要貪圖小便宜,以為省了電影票或是正版光碟的費用,結果揹上刑責以及高額罰金,反而得不償失。
報社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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