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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特派員張柏東/台東縣報導

義務人妻子持現金至分署臺東辦公室繳清罰鍰

農曆春節將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持續強力執行 酒(毒)駕案件,轄內有位設籍臺東的蕭姓男子,因已是10年內第2次酒駕,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重罰新台幣36萬元(下同)罰鍰並移送行政執行,義務人妻子憂心義務人繼承之土地被查封,心急如焚,含淚四處籌款,於113年1月3日帶著現金36萬271元至該分署將罰鍰繳清。

蕭姓義務人酒駕案件裁處書
義務人繳款收據,含執行必要費用共新台幣36萬271元。

近年為防制酒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均朝提高酒毒駕罰鍰金額方向,以本件義務人為例,其108年間已有不能安全駕駛紀錄,112年4月4日又在臺東縣卑南鄉台9線上,騎摩托車酒駕被臺東交通警察查獲,已構成10年內2次酒駕累犯要件且為無照駕駛,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爰依法裁處36萬元罰鍰。花蓮分署受理案件後,為保全義務人財產,旋查封名下唯一1筆位於臺東縣卑南鄉持分土地。義務人妻子知悉後至該分署了解案情,談及家中事務及丈夫酒駕,說到心酸處不禁聲淚俱下,十分擔憂如書記官至現場貼封條,恐引發家庭風暴,允諾籌款並於今年1月初繳清罰鍰,花蓮分署已塗銷查封登記。

花蓮分署表示,無論是酒後開車或騎乘機車,都如同一顆不定時炸彈,危及自身及眾人安全,現行法律酒駕裁罰金額一再提高,如原本家中經濟不甚寬裕,又收到天價罰單,甚面臨財產被查封拍賣,無疑雪上加霜。年節的腳步近了,花蓮分署再次呼籲民眾「酒前、酒後、宿醉不開車」、醉不上道最重要,該分署將持續強力執行酒(毒)駕裁罰案件,並提醒義務人勿心存僥倖,應速自行繳清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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