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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張文一嘉義報導】嘉義市議會林姓議員及其李姓助理,一月間在嘉義市世賢路二段地下道發生行車糾紛,進而楊姓、吳姓男子,持甩棍毆打、辣椒水噴灑受傷案件,由檢察官張建強組成專案小組,積極指揮偵辦;經專案小組成員歷經數月,鍥而不捨持續追查下,業經偵查終結,對被告郭○賢、江○翰、吳○鋒、楊○賢及江○宏等5人提起公訴;陸續將共犯郭○賢、江○翰、吳○鋒及楊○賢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另林議員還提告黃議員涉及教唆傷害、妨害自由,惟欠缺直接及間接證據,因事證不足,另為不起訴處分。
 
  1月28日上午,嘉義地檢署接獲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通報,當日上午7時35分許,嘉義市議會林姓議員及其李姓助理,在嘉義市世賢路二段地下道,發生行車糾紛,進而遭對方楊姓、吳姓成年男子,持甩棍毆打、辣椒水噴灑受傷案件。該署立即分案,
檢察官偵辦被告郭○賢等5人涉嫌妨害自由等案件,犯罪事實:112年11月1日部分:郭○賢與江○翰共同基於傷害及妨害自由犯意聯絡,先於112年10月26日謀議由江○翰駕車前往嘉義市議會、議員會館附近道路,「教訓」林姓議員。分工由江○翰於同年11月1日上午9時起,駕駛郭○賢所提供之A車搭載不知情之工人張○佳(另為不起訴處分),在上開場所附近道路等候,確認林議員之行蹤,隨時回報郭○賢;嗣於同日下午1時9分許,江○翰駕駛A車尾隨騎乘機車之林議員,行經嘉義市世賢路二段與大同路某巷交岔路口時,江○翰駕車加速自左後方超車、同時向右偏駛,衝撞林議員成傷。江○翰並回報郭○賢業已完成駕車衝撞任務。

  113年1月28日部分:郭○賢因認上開「教訓」,不夠嚴重,另行起意與林○恆(本案通緝中)、吳○鋒及楊○賢共同基於傷害、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先由郭○賢於113年1月22日駕車搭載林○恆及搭乘高鐵來嘉義的台北人吳○鋒及楊○賢,至嘉義市議會、議員會館等處,熟悉嘉義市路況、地點;再由林○恆交付吳○鋒、楊○賢新台幣8,000元,作為吳○鋒、楊○賢在嘉義市之生活開銷、交通、住宿及租賃機車等費用,吳○鋒、楊○賢遂於同年月23至25日,在嘉義市市區多次騎乘租賃機車勘查相關地點及路線;復於同年月26、27日由吳○鋒駕駛B車自台北市搭載楊○賢至嘉義市,車上藏放甩棍、辣椒水,嗣機行動;又於同年月28日,吳○鋒、楊○賢駕駛B車,自後尾隨林議員與李助理所駕自用小客車,於同日上午7時35分許,兩車行經嘉義市世賢路二段地下道快車道處,自後方撞擊林議員車輛,於林議員、李助理下車查看時,吳○鋒先指責林議員「你不會開車喔」等語,旋與楊○賢分別自B車取出甩棍及辣椒水,由吳○鋒以甩棍毆打林議員手腳四肢,楊○賢則持辣椒水噴灑李助理面部,吳○鋒、楊○賢並於李助理上前阻擋時,分別以甩棍追打、辣椒水噴灑林議員、李助理,造成林議員、李助理均受有傷害。警方據報到場,逮捕吳○鋒、楊○賢後,林○恆竟於同日上午7時56分許,假藉嘉義市某議員委託關心名義,將自行購買之早餐、檳榔及香菸,送至派出所交予吳○鋒、楊○賢等人,並回報郭○賢。

  隱避人犯部分:江○宏明知警察於3月20日,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往拘提上開犯嫌江○翰,竟基於使犯人隱避犯意,於同日下午5時53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江○翰,以逃避逮捕。嗣於同年月23日,始經警循線在臺南市東區拘獲江○翰。  被告郭○賢及江○翰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郭○賢、吳○鋒及楊○賢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均涉犯刑法傷害、強制等罪嫌;被告江○宏就犯罪事實三部分,係犯刑法使犯人隱避罪嫌。
  嘉義地檢署對於非法暴力行為,向來秉持嚴查速結,以達嚇阻暴力犯罪效果,全力掃蕩所有不法,還給市民一個平靜、祥和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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